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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华一区政府强拆行为被判违法

   七年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了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至此,备受诟病的“行政强拆”正式退出历史舞台。然而,在当下的城市化进程中,仍有地方政府在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前便实施了强拆行为,因此被推上被告席。

  1月25日,最高法第三巡回法庭审理了一起房屋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申请再审案并当庭宣判:确认行政机关强拆行为违法,同时撤销原审部分不当的判决并责令进行行政赔偿。

  此案判决或将进一步规范行政强拆行为的法律责任和赔偿标准。该案主审法官耿宝建审判长告诉澎湃新闻,此案裁判就是要加大对侵犯产权行为的监督力度,防范市县级政府在违法强拆后利用补偿程序来回避国家赔偿责任,从而“倒逼”行政机关自觉依法行政,从源头上减少行政争议,既保障公共利益建设能够顺利推进,也让房屋产权人得到公平合理补偿。

  在宣布判决时,法庭还建议双方在闭庭后就案涉损失问题平等协商,并可通过签订和解协议的方式解决;若无法达成一致,再审被申请人应按照判决确定的方法及时作出行政赔偿决定。

  区政府强拆行为被判违法,最高法提审

  2001年7月,因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后溪街西区地块改造及“两街”整合区块改造项目建设需要,原金华市房地产管理局向金华市城建开发有限公司颁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许水云位于金华市婺城区五一路迎宾巷8号、9号的房屋被纳入上述拆迁许可证的拆迁红线范围。

  不过,拆迁人在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一直未实施拆迁。2014年8月31日,婺城区政府发布《关于二七区块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明确对二七区块范围实施改造,公布了房屋征收范围图,许水云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

  2014年10月26日,婺城区政府发布了房屋征收决定,涉案房屋被纳入征收决定范围,但该房屋却于征收决定前一个月被拆除。

  为此,许水云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婺城区政府强拆行为违法,同时提出包括房屋、停产停业损失、物品损失在内的三项行政赔偿请求。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确认婺城区政府强制拆除许水云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二、责令婺城区政府参照《婺城区二七区块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许水云作出赔偿。

  针对上述判决,许水云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5月2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为,房屋虽被婺城区政府违法拆除,但该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后,因征收所应获得的相关权益,仍可以通过征收补偿程序获得补偿,现许水云通过国家赔偿程序解决涉案房屋被违法拆除的损失,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

  二审法院还认为,许水云提出要求赔偿每月2万元停产停业损失的请求,属于房屋征收补偿范围,可以通过征收补偿程序解决。至于许水云提出的赔偿财产损失6万元,因其并没有提供相关财产损失的证据,不予支持。

  许水云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最高法申请再审。最高法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行政裁定,提审本案。

  再审责令区政府行政赔偿,“不能再回到 补偿 老路上去”

  2018年1月25日上午,位于江苏南京的最高法第三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再审此案,并当庭宣判。

  澎湃新闻注意到,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婺城区人民政府的法定代表人郭慧强也出庭应诉。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再审合议庭主要围绕以下四个方面问题进行审理:一、强制拆除主体的认定问题;二、拆除是否违法问题;三、关于通过行政赔偿还是行政补偿程序进行救济问题;四、关于赔偿方式、赔偿项目、赔偿标准与和赔偿数额的确定问题。

  “区政府从未组织过强拆行为,涉案房屋系婺城建筑公司因误拆所致。”被申请人、婺城区政府在庭上辩称,涉案房屋系无证建筑,政府考虑其实际困难进行政策放宽,已经参照有证房屋适当作出补偿。

  经法庭查明,本案虽然有婺城建筑公司主动承认“误拆”,但改造工程指挥部工作人员给许水云发送的短信、许水云提供的现场照片、当地有关新闻报道等均能证实强制拆除系政府主导下进行。

  “误拆之说不能成立,这明显是政府主导下的强拆行为,理应承担相应责任。”主审法官耿宝建表示。自2014年9月被拆除后,许水云至今未取得任何金额的补偿或者赔偿,原因是多重的,双方当事人均有相应的责任。婺城区政府在此期间也一直愿意对许水云进行补偿,只是因为双方对补偿内容有较大分歧,而未能及时补偿。

  历经近三个小时庭审,法院作出再审宣判:一、二审法院判决确认婺城区政府强制拆除许水云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的判项正确,应予以维持。同时,法院还责令婺城区人民政府对许水云依法予以行政赔偿。

  再审判决还认为,一审判决责令婺城区政府参照《征收补偿方案》对许水云作出赔偿,未考虑到实际赔偿时点与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时点同类地区同类房屋的市场价格已经发生较大上涨的实际情况;二审判决认为应通过征收补偿程序解决本案赔偿问题,未考虑到婺城区政府并非依法征收而系违法强制拆除他人合法房屋这一客观事实。因此,一审判决第二项与二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均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基层的行政机关执法水平还有较大的提升空间。”庭审后,法官耿宝建表示,本案判决的宗旨非常明确:涉案房屋虽未取得产权证书,但确系历史上建成的合法建筑,任何人都不得侵犯。行政机关如果违法侵权,就必须要承担赔偿责任。

  “不能再回到 补偿 的老路上去,就是要赔偿,而且要全面赔偿,让被征收人得到的赔偿不低于其依照征收补偿方案可以获得的征收补偿,体现产权保护意见中公平合理补偿的原则精神。”耿宝建说。

  区政府服判,学者:防止利用补偿程序回避赔偿责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问题社会关注备受,行政强拆也颇被诟病。澎湃新闻注意到,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该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那么,行政机关未经征收决定施行的强拆行为,需要承担何种违法后果?最高法的上述判决给出了清晰的裁判思路。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上述意见明确,产权保护要遵循及时合理补偿原则,完善国家补偿制度,进一步明确补偿的范围、形式和标准,给予被征收征用者公平合理补偿。

  “从本案看,婺城区政府并未较好地把握好程序与效率的关系,更未意识到遵守程序也可能提高行政效率。”浙江大学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长、行政法学教授章剑生分析说,此案主要争议是婺城区政府房屋行政强制拆除程序是否合法,对照法院查明的事实,婺城区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前,就拆除了许某某的房屋,故三级法院一致确认婺城区政府行政行为违法。

  在章剑生看来,依法行政是政府行使职权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依法行政不仅要求行政机关有“做什么”的实体法依据,还要有“如何做”的程序法规定,“从本案看,婺城区政府并未较好地把握好程序与效率的关系,更未意识到遵守程序也可能提高行政效率。”

  东南大学副校长、长江学者、行政法学教授周佑勇评价认为,此案充分考虑到此问题的复杂性,既保护因违法拆除给权利人房屋造成的损失,也保护被征收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当地征收补偿政策应当得到也能够得到的补偿利益的损失。

  “此案开创性地综合协调适用《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方式、赔偿项目、赔偿标准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补偿方式、补偿项目、补偿标准,让被征收人得到的赔偿不低于其依照征收补偿方案可以获得的征收补偿,确保产权人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周佑勇说。

  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行政法学教授马怀德表示,最高法的判决进一步明确了市、县级人民政府实施强制搬迁行为在组织法和行为法上的主体责任,防止市县级政府在违法强拆后,又利用补偿程序来回避国家赔偿责任,回避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对行政强制权的监督。

  “我们基于行政效率的考虑,因施工不慎造成房屋损害,忽视了管理细节,今后将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从源头上进行规范。”被申请人代表、婺城区区长郭慧强在庭后表示,婺城区政府将规范征收补偿的行为,让更多纠纷化解在行政程序中,“我们也会依法依规作出补偿,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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