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住宅小区装饰装修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打造宜居生活环境,我市出台《连云港市住宅小区装饰装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适用于我市住宅小区内的建筑物装饰装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住宅小区是指城市和农村中住宅建筑相对集中布局的区域以及纳入物业小区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商铺、办公楼、公共用房和社区配套用房。《条例》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装修人委托装饰装修业务承揽人承接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装修人在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持有关资料向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登记手续,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和相应的书面承诺书。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要提交原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和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审定意见,并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无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装修人在装饰装修活动前应当事先告知村(居)民委员会。
需要注意的是,在住宅小区装饰装修活动中,严禁实施影响建筑物结构以及生产安全的行为。例如,擅自变动房屋楼盖、墙体、支撑等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违反防水标准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穿层、下挖拓展使用空间或者改变原外观设计;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擅自拆除楼面保温隔声系统;损害住宅小区公共节能设施和无障碍设施;侵占住宅小区公共空间或者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等影响住宅小区建筑物、构筑物结构或者使用安全的行为。
为了维护住宅小区内其他居民的合法权益,《条例》规定,装修人应当在住宅小区的显著位置和装饰装修现场张贴公示牌,公开装修人以及施工方负责人联系电话、施工时间、监督单位、监督方式等信息。同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减少废气、废水、粉尘、振动、噪声、固体废弃物和施工照明等造成的危害和污染,鼓励采用安全实用、环保节能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以及推广应用装配式内装修技术。禁止在12时至14时、19时至次日8时以及法定休息日、节假日、中考日、高考日在住宅小区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饰装修活动,在其他时间进行装饰装修活动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周围居民造成噪声污染。
此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住宅小区装饰装修监管信息平台,对住宅小区装饰装修工程实行动态监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常态化、网格化巡查制度体系,强化对辖区内住宅小区装饰装修活动的日常监督巡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住宅小区装饰装修违法行为,均有权投诉、举报。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