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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衢州市首例保健食品消费公益诉讼案件宣判

  食品安全关系千家万户,与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只有加大打击力度才能产生警示效应。

  3月11日,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我市首例保健食品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并当庭宣判,被告詹某因非法销售添加西地那非成分(即“伟哥”)的保健食品,被依法判处支付21万元惩罚性赔偿金并公开道歉。

  本案被告詹某为龙游人。2017年至2019年2月期间,詹某为赚取高额利润,通过非正规途径低价购入8种保健品,并在龙游县龙洲街道租了一间房屋用作营业场所,加价向他人销售这些保健品。

  经查,詹某的销售对象多为老年人。为了销售这些保健品,詹某在其营业场所内布置了多面锦旗,还宣传其销售的保健品可治疗腰椎间盘突出、前列腺炎等病症。

  由于这些保健品的外包装上印有“不会有任何副作用和依赖性”“心脏病、高血压、糖尿病均可服用”等字样,一些销售对象在听取詹某的宣传后出资进行了购买。

  2019年2月,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詹某的营业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扣押了一批在售保健品。后经鉴定,詹某销售的这些保健品中,均添加有药物成分西地那非。

  2020年12月,龙游县人民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判处詹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2万元。刑事诉讼过程中,詹某退出了其违法所得2.1万元。

  龙游县人民检察院经调查认为,詹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于是经公告后依法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受理了该案。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告詹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保健食品销售给不特定消费者,其行为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遂依法判处詹某支付其违法所得10倍的赔偿金,并在衢州市级媒体上赔礼道歉。

  相关链接

  2012年3月1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发布<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的通知》(食药监办保化【2012】33号)中明确,西地那非为可能非法添加物质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记者 龚诚良 通讯员 吴铓 叶见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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