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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出台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相关文件精神,在公开征求意见基础上,经研究修订的《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衢政发〔2016〕25号)文件(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已正式出台。

  该实施意见的总体目标,仍与此前公开征求意见的《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送审稿)》(本报6月1日2版曾报道,以下简称“送审稿”)相同,但是进一步放宽了落户政策,并明确了各县(市、区)具体改革措施和各部门配套政策制定出台时间。

  根据该实施意见,今后,凡在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驻地镇(街道)和其他建制镇(街道)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包括无生活来源的未婚子女,下同)、父母,均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与送审稿相比,该实施意见取消了对本人父母申请投靠落户的年龄限制,并取消了“房屋面积60平方米以下最多落户3人”的限制。

  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且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技师、高级技师相当职业资格人员;本科以上学历;省级以上专家及相应层次人才;本市、县(市、区)经济发展特别需要的高校和职业院校毕业生、紧缺工种技术工人、留学回国人员等特殊人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与送审稿相比,该实施意见降低了送审稿中有关“重点院校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的学历条件,改为本科以上学历。

  该实施意见还对送审稿中“实行市内户口自由迁移”一项进行了修改。今后,本省籍公民凭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可在我市范围内城镇地区自由迁移户口。各县(市、区)范围内人员进城镇落户的,各地可结合实际进一步放宽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

  同时将按照优先解决存量的要求,重点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落户问题。

  该实施意见还对送审稿中“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落户”一项进行了修改。今后,本市户籍学生考入省内大中专院校,除本人申请外,不办理户口迁移,毕业后户口按规定直接迁往就业地或实际居住地落户。

  根据要求,我市各县(市、区)将按照本实施意见,结合各地实际,于今年10月底前出台具体的户籍制度改革措施,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有关部门也将积极梳理和推进现行相关政策的立、改、废,并于今年10月底前制定出台教育、就业、救助、养老、医疗、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配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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