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政府办公室下发《市区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危旧住宅房屋的改造方式、改造审批、资金筹集等方面予以明确。
《意见》适用范围为:市区国有土地上的住宅房屋。
《意见》要求,在全面完成丙类住宅房屋安全鉴定和市区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三年行动专项规划的基础上,按照“属地管理、业主主体,政府协调、市场参与,突出重点、分类治理,解危优先、项目结合”的原则,加快推进市区城镇危旧住宅房屋解危工作。2016年底前完成治理改造总任务的60%,2017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市区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并建立完善市区城镇住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市区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应与棚户区改造、“三改一拆”、旧住宅区改造等民生项目统筹推进,优先采取成片改造方式,也可以采取房屋收储或者维修加固等单独改造方式。
对鉴定结论为“观察使用”的危房,各区块在已建立完善房屋安全巡查制度和应急处置制度的前提下,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专业机构承担监测任务,落实动态监测管理。乡镇(街道)要制订科学、周密的监测方案,定时向属地政府上报监测情况。紧急情况下,即时即报,及时启动应急措施。
对已列入规划红线、房屋征收(拆迁)和土地储备等范围的城镇危旧住宅房屋,由实施单位参照相关政策,先行实施解危治理。维修加固项目应当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方案,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涉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及历史文化街区的治理改造项目,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意见》对市区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资金做出规定,治理改造资金按照“有责追偿、业主主体、单位资助、政策扶持、金融贷款、社会筹集”的原则进行筹集。业主承担的治理费用,除另有约定外,一般由全体业主按原建筑面积比例进行分摊。维修加固项目中,业主实际承担的建设费用,原则上不少于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费用的部分。
其中,对鉴定为D级或出现重大安全隐患,已作出先行撤离紧急避险决定的房屋,业主或使用人实际撤离的,可参照相关支付标准,按月发放临时安置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对市区城镇危旧住房治理改造中,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或符合住房困难补助条件的,按项目实施时的征收政策规定,给予最低住房保障补偿或住房困难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