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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男子暴力伤人进班房

   因索要400余万工程款与他人起了纷争,衢州常山一男子夏某愤怒之下掏出水果刀刺向他人,致他人重伤,不仅要承担赔偿损失,又要面临牢狱之灾的双重代价。

  自己本就是债权人,却选择暴力讨债,致人重伤二级,有理变成了无理。

  案情回顾

  被告人夏某是江西人,2013年经一家建设公司介绍承包了被害人李某为股东的一家公司的厂房建设工程。工程完工后,李某所在的公司拖欠夏某400余万的工程款未付。因该工程由李某负责,为此夏某一直找李某讨要债务,双方为此发生不愉快。2016年4月,夏某将建设公司以及李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工程款。后法院判决李某公司支付夏某工程款40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夏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期间,夏某因担心李某公司的厂房拍卖事宜无法实现,自己拿不到工程款,于今年2月7日下午将李某叫到其所住的宾馆商量还款事项。李某如约前往。双方商谈不成功,夏某恼怒之下遂掏出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朝李某腹部刺了一刀,导致李某重伤二级。案发后,夏某后悔不已,主动拨打110报警。

  案件中的夏某,向法院起诉并申请执行,合法讨债行为本该提倡,但是在法院强制执行期间,采取了最为极端的讨要欠款的行为。

  检察官有话说

  通过这一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告诫大家,当遇到债务纠纷时,应冷静思考解决问题的方法,切莫采取过激行为,应寻求合理、合法的渠道来解决,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正当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是债务人的合法权利也同样受法律保护。所以盲目自救非但解决不了问题,还可能身陷囹圄。

  讨债别把自己讨进去,这些雷区可千万别踩:

  1、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非法搜查罪,是指违背他人意愿,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行为。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刑法》第245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2、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刑法》238条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3、抢劫罪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刑法》第263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严重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4、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5、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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