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6日,岱山法院执行局向被执行人毛某、戴某送达了“限制高消费令”。这是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正式出台实施后舟山市第一张“限高令”。
首次遭遇“限高令”的2名被执行人为畜牧养殖的个体户毛某和戴某,二人系夫妻关系,因据不履行生效的判决裁定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被采取措施,执行标的额(即“欠款”)高达600余万元。
根据“限高令”的相关规定,被执行人及被执行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实际控制人均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此“限高令”同时送达民航、旅游、保险等相关部门,在公众媒体上予以公告,公开举报电话,接受申请执行人和社会公众对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违反本规定的举报。被执行人如果违反此令,经查证属实的,将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以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行为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