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合肥市司法局获悉,《合肥市法治督察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近期出台并实施。《管理办法》的实施,将有助于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力量,构建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提升督察工作专业化水平。
《管理办法》共十四条,对法治督察员的队伍构成、担任条件、产生程序、工作职责、工作纪律、调整方式和工作保障等内容作出规定。同时明确,法治督察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受聘期满后自然解聘。
《管理办法》要求法治督察员结合日常工作对法治建设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反映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反映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的需求和意见建议,反映所在区域或行业发生的具有重大影响的法治事件;参与法治督察工作,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法治建设监督意见,提出工作建议等。
在履职时,法治督察员应遵守根据市委依法治市办的工作安排,认真履行职责,规范自身行为;在开展法治督察期间,遵守保密纪律,事前、事中、事后都不得向被督察单位或有关人员泄露督察的有关事项;保守在履职过程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参加各类督察活动中,对有亲属关系或有其他利益关系的被督察对象,应主动申请回避等。
法治督察员在聘任期内出现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和其他纪律处分;无正当理由缺席市委依法治市办组织的各类活动;不履行法治督察员职责或不遵守履职规定;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法治督察员等情形,予以解聘。
此外,法治建设相关责任单位要支持和配合法治督察员开展工作,对确实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对合理合法的建议应当及时采纳。被督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法治督察员工作中的不当行为,可以向市委依法治市办进行反映。
合肥通客户端—合报全媒体记者 邵晓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