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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提升综合竞争力,打造长三角民营经济总部城市

  原标题:打造长三角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民营经济总部城市

  近日,台州市府办正式印发《台州市加快推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旨在进一步优化台州市产业布局,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增强对市外优质创新资源吸引力,提升台州综合竞争力。

  总部经济是现代产业发展的高端形态和重要载体,可为区域经济发展带来诸多外溢效益。接下来,有关部门将全力以赴,把台州市打造成为长三角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民营经济总部城市;力争到2025年,台州市总部经济发展能级和集聚辐射能力显著提升,企业总部数量达300 家以上。

  放宽企业总部准入门槛

  近年来,国内发达城市都在纷纷引进总部企业,但标准各异。此次《意见》出台后,台州市总部经济认定标准分为存量性企业总部标准、增量性企业总部标准和其他企业总部认定标准。存量性企业总部标准和增量性企业总部标准,按照企业属地类型,分为企业型总部和机构型总部。

  “企业型总部是指,在台州市内注册并开展经营活动,对其投资机构拥有控制权或行使管理权的独立法人企业组织。机构型总部是指,市外境外企业在台州市内注册并开展经营活动,在两个(含)以上地级市区域内提供管理决策、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研发、培训等服务的独立法人企业组织,包括区域性总部和功能性总部。”8月28日,市发改委有关负责人在解读这份文件时说。

  不同于其他省(市),台州市认定标准仅设置为净资产、营业收入(销售收入)和分支机构三项,不与注册资金、税收挂钩。同时,台州市企业总部认定的上年末净资产和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标准,按浙江省标准的50%确定;在浙江省政策明确可直接认定为企业总部的范围基础上,又增加了台州市亟需重点培育或引进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新兴业态企业,并在门槛上有所降低。

  奖励力度对标或赶超先进城市

  一项政策出台后,要引人关注,必须有含金量。“台州市总部经济政策的制定参考了国内大量城市的扶持措施,体现了国内一流、省内领先,能形成政策洼地的目标要求。”该负责人说。

  在奖励力度上也是参考了各地的最高水平或中上标准,有些在标准上还有所放宽,基本上达到对标先进甚至领先的水平。

  以经营贡献奖励为例。对于增量性总部企业,企业型总部自认定当年起,按对地方综合贡献,前3年给予80%的奖励,后3年给予50%的奖励。机构型总部按企业型总部标准的 60%执行。除增量性总部企业外,还对台州现有存量性总部企业也有奖励。企业型总部自认定后第一个会计年度起,按在本地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增长幅度给予奖励。

  与前3年地方综合贡献最高年份对比(如不足3年的, 则与地方综合贡献最高年份对比),增长20%(含)至40%,按增量的60%给予奖励;增长40%(含)至60%,按增量的70%给予奖励;增长60%(含)以上,按增量的80%给予奖励。机构型总部按企业型总部标准的60%执行。

  此外,在要素与服务支持方面也有利好消息。譬如,企业总部自建总部办公用地,将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总部建设项目,优先支持申报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省市县长项目。

  多举措堵住政策漏洞提升监管水平

  为防止部分人钻政策漏洞,套取财政资金,此次《意见》规定,对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降低注册资本、享受补助期间办公用房出(转)租或改变用途等情形,明确应退还已获得的补助。同时,政策还规定,每年给予企业的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企业当年的地方综合贡献。

  “该《意见》支持的对象是指,在台州市范围内由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未列入严重失信名单、联合惩戒目录及亩均效益综合评价D类的企业。房地产行业不适用本实施意见。”该负责人说。《意见》涉及的扶持政策,与台州市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按照“当年仅享受一次”原则予以奖励,《意见》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据了解,为保障该项工作顺利推进,台州市正着手成立由市长任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台州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统筹协调解决全市总部经济发展中遇到的难题。对重点企业总部可以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施行“一企一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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