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三门县】控辩意见摘要制度推进庭审“脱虚向实”
“以往在审理刑事难案时,辩护律师提交的辩护词厚如书籍,我们要从中提炼几百字至几千字来制作文本,耗费巨大时间精力,现如今,我们可以按照控辩双方的意见,直接在裁判文书中予以引入并进行相应的说理分析,不仅减轻了法官压力,还提高司法的透明度、说理的规范化、裁判的准确性。”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人民法院副庭长王婕妤感触颇深,这得益于该院在全省率先试行的刑事控辩摘要制度。
在刑事诉讼中,裁判文书是整个案件的终局裁判记录,也是整个卷宗的法律意义缩影,是司法机关、律师与人民群众交流的最直接媒介,是公平正义的直接书面体现。为了提升裁判文书说理的针对性、实质性,推进裁判的规范化,去年12月,三门法院专题召开刑事控辩意见摘要制度研讨会,邀请专家学者、检察官、律师等共同研讨,形成共识。今年1月,该院正式发布《关于试行刑事控辩意见摘要制度的工作方案》,在全省率先对制度适用原则、具体流程等方面作了详尽的规定。
“试行控辩意见摘要制度后,庭审节奏把握得更精准了,大大提高了庭审效率,与此同时,对我们律师辩护词撰写提出了更高要求,从而促进了专业的提升,摘要意见原汁原味地呈现在判决书中,我感觉庭审参与感增强了!”浙江持正律师事务所何晓佳点赞道。
在开庭前,法院向控辩双方送达摘要提交告知书,要求控辩双方于开庭3日前提交800字以内的摘要意见,承办法官予以审查。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既可以详细发表控辩意见,亦可仅发表摘要意见,并在庭审结束后3日内将详细版控辩意见和摘要意见向法院提交备案。
控辩双方发表的摘要意见中,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不恰当意见或者错误字句等可由承办法官进行删减和更改外,其余部分直接在裁判文书中的控方意见与辩方意见中部分引入并进行相应的说理分析。截至目前,该院累计适用该制度30余件。(林菁优 毛林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