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8月份,一名台州三门渔民在临海渔船上作业时意外失踪,家属的补偿问题成了老大难。经过临海桃渚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小半年的努力,渔民家属和船老大终于达成调解协议。近日,老朱妻子金女士领到了62.8万元经济赔偿款。
老朱是三门县浦坝港镇庙屿村人,年轻时在临海桃渚镇结识了船老大老陈,近年来,老朱一直受雇在老陈的渔船上帮工。2016年8月26日,老陈的渔船在浙江舟山嵊泗小洋山附近海域生产作业时,船员们突然遍寻老朱不着。事后,虽然经过多方海上搜救,失踪的老朱却一直未被找到,至今音讯全无。
事故发生后,桃渚镇政府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对该案依法进行调解。
作为丈夫失踪的补偿,老朱的妻子金女士要求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款,向船主索赔经济损失110万元。但船主老陈认为,老朱的失踪纯属意外,自己主观上并没有任何侵权事实,但因客观上双方已经存在雇佣关系,所以并不回避侵权的责任。老陈说,自己最多只能赔偿50多万元。由于当事双方各持己见,分歧很大,调解工作一直没有明显进展。
去年年底,桃渚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老朱失踪一案再次展开调解,并由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陈宝德对双方轮流疏导。陈宝德表示,渔船主老陈虽然持有渔政部门颁发的捕捞证书,但并没有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不具备个体工商户的身份资格,故老朱家属提出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赔偿缺乏法律依据。因此,赔偿金额应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计算。
“考虑到失踪船员老朱的家庭困难程度,在不显失公平的前提下,尽可能让受害人家属达到利益的最大化。”陈宝德说。
双方当事人经过调解人员多次思想疏导工作,最后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老陈自愿支付给金女士合法赔偿金52.8万元;同时,考虑船员老朱生前给老陈帮工形成的感情关系,老陈另外再给付其家庭困难补助金和老朱的全额工资等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