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能力履行法院的判决却拒不执行,不仅应受到道德的谴责,还逃脱不了法律的惩罚。11月14日,台州路桥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6个月。
陈某是路桥人,2010年,因投资需要向陆某借了70万元,后陆续归还30万元。因投资失利,陈某无法继续还款。2012年8月,陆某将陈某告上法院,法院最终判决陈某偿还本金加利息共计51万余元,但陈某没有及时履行。
随后,陆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双方于2013年1月达成和解协议,陈某在2013年陆续偿还了15万元,并在2014年拍卖了车辆,偿还了7万元。
2014年7月,上海某文化用品公司分两次向陈某支付了欠款20万元。收到20万元后,陈某没有用于履行法院判决,反而用于个人消费等。在接到陆某的电话催款时,陈某谎称自己并没有收到该笔款项。
2015年1月,陈某承认了已收到20万元并且已经被自己用完的事实。当年,陈某分5次陆续偿还陆某共计8万元。
今年2月23日,陈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至公安机关投案,次日,其家人向法院执行账户缴纳执行款2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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