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黄岩的苗先生今年30岁,养了一条进口的法国斗牛犬,平时爱惜有加,待如亲儿子。
无奈天有不测风云,今年1月26日,斗牛犬在家门口遇车祸丧生。痛心之余,苗先生向黄岩法院宁溪派出法庭提出诉讼称,肇事司机曾某驾车不慎,驶入非道路范围的自家门口,导致爱犬在自家门口遭遇交通事故死亡,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苗先生要求驾驶员曾某赔偿损失,包括误工费、交通费、财产损失费、公估费,共计人民币91510元。
对于苗先生的诉求,曾某并没有出庭应诉,事故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出庭应诉。
斗牛犬之死,谁之责?
在事故责任划分方面,法院经审理认为,曾某在未划分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公路上行驶,对路况未能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其车与原告的宠物犬发生碰撞,导致宠物犬死亡,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作为宠物犬的饲养人,将宠物犬散放在自家门口的公路边,使宠物犬在无人控制的情况下与被车辆发生碰撞而导致死亡,原告亦具有一定的过错,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酌情确定由原、被告各自承担50%的责任。
赔偿多少才合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的误工费、交通费,因本案系财产损失案件,原告对误工费、交通费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财产损失原告主张86000元,保险公司有异议并提出重新评估,经法院委托评估公司重新评估后确定的价格为65000元,法院予以确认。原告自行委托评估的公估费4800元系原告为主张赔偿权利而支出的费用,法院予以确认。
最终,法院判决,该次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65000元,公估费4800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2000元,剩余的67800元由原告曾某自行承担33900元,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33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