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合肥市教育局发布公告,就《合肥市中小学食堂及校外供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明确餐食一律实行明码标价,教职工与学生同菜同价。学校要科学制定带量食谱,食谱一周内不得重复,尽可能少使用食品添加剂。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食堂原则上坚持自主经营
《办法》中明确,学校食堂经营要坚持公益性原则,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食堂原则上应坚持自主经营,不再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已经引入社会力量的不再签订新的合同。确需引入社会力量的,须报同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以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餐饮服务或餐饮管理单位。承包或委托经营食堂管理时,严禁学校只包不管、以权谋私、暗箱操作、收受回扣、优亲厚友等。
在对食堂的管理中,书记、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学校应建立由校领导、后勤管理部门负责人、财务人员和食堂管理人员组成的食堂及校外供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严格落实学校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
学校不得违规列支食堂经费,不得直接或变相用于发放学校教职工福利,不得用于学校招待费支出或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方面的支出。由学校收取的代办伙食费结余应多退少补。采购人员原则上每学年轮换一次。每次采购应做详细的采购记录备查,要严格执行食堂食品采购索票索证和台账管理制度。建立出入库管理制度,食堂物品的出入库必须由专人负责,签字确认。严格出入库的查验,严禁变质、过期食品出库、入库,做到去向可查。
《办法》中明确,未具备设置食堂条件的学校可采用校外供餐的方式为学生提供用餐服务。学校与校外供餐单位签订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校外供餐单位需落实“互联网+视频厨房”监控,校外供餐单位在食品库房、烹饪间、分装间、餐饮具清洗消毒间、留样冰箱等重点场所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并将视频信号接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受监督。
每学期应开展不少于两次就餐满意度测评
让孩子吃饱、吃好不仅是学校的重点工作之一,也是家长聚焦的热点。
在食谱安排上,《办法》要求学生餐应注重营养与口味相结合。食堂及供餐单位应按照国家《学生餐营养指南》要求科学制定带量食谱,食谱一周内不得重复,采用卫生健康的烹调方法,各种原料应先洗后切,优先采用蒸、煮、炖等烹饪方法,少用炸、煎、熏、烤等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烹调方式。尽可能少使用食品添加剂,并在食堂醒目位置公示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相关信息。
餐食一律实行明码标价,教职工与学生同菜同价。严禁将餐费转嫁给学生或企业,严禁以任何形式挤占学生餐费,不得向供餐企业或餐饮管理服务单位收取承包费、管理费、装修费等。
此外,学校应利用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公共信息平台,向师生、家长公开每周食谱、大宗食品进货来源、供餐企业等信息。每学期应开展不少于两次就餐满意度测评,组织师生及家长代表对食品安全、餐食质量数量、价格、卫生、服务水平和排队时长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及时公开评价信息,并及时进行沟通整改。如测评多次反映出质量差、口味差,应取消该餐饮服务或餐饮管理单位的服务或供餐资格,依规进行处置。
在日常管理中,学校要主动排查掌握并科学指导学生非在校就餐,教育引导学生自觉拒绝无卫生安全保障的“小饭桌”、无证(照)商贩出售的“三无”食品等,养成安全卫生的饮食习惯,预防各类食物中毒事件和食源性疾患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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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通客户端-合报全媒体记者 谢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