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规范粮食购销领域市场行为,维护好我市粮食购销市场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合法权益,6月1日,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发改委就规范粮食购销领域市场行为进行法规政策提醒,提醒广大粮食经营者不得有以下违法行为:
一、不执行最低收购价。最低收购价启动后,最低收购价库点违反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进行收购的。
二、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粮食收购者未明码标价、标示内容不全、价格变动未及时调整;价格标示不清晰、不醒目,如未在收购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采取价目表、电子显示屏、多媒体终端、网页等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不一致;粮食经营者通过粮食网络交易平台进行粮食竞拍出库的,未在竞拍公告中公示竞拍的品种、等级(质量标准)、计价单位和价格,或者公示内容不全;粮食出库产生的车(船)板前费用等合理费用,需买方承担的,未在公告中同时标示。
三、压级压价、抬级抬价收购销售粮食。粮食经营者在收购粮食时压级压价、销售粮食时抬级抬价。收购销售环节质量等级不对应。
四、违反反垄断法律法规。具有竞争关系的粮食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粮食价格等横向垄断协议;粮食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纵向垄断协议;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粮食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以不公平高价销售粮食等行为。
五、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粮食购销经营者存在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行为;未按规定送检计量器具、未落实计量器具管理责任制、未建立管理台账等行为。
六、违反粮食流通条例及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法规。粮食购销经营者未按规定进行粮食质量检查;未按规定逐仓逐货位建立粮食质量档案;粮食经营者在从事粮食收购、储存、销售出库、运输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中违反质量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粮食经营者在收购等环节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粮食,未及时向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部门报告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