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丽水“十四五”初始排污权征收标准、适用范围、办理流程等内容公布,明确了一项新优惠政策:
2022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缴纳五年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企业,按照规定标准的80%征收。
对缴纳金额较大(总金额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排污单位,可申请在排污权有效期内分次缴纳,首次缴款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40%。
2021年12月底,全市排污单位“十三五”(第二轮)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期限已到期。目前,全市有1200多家企业将参与到“十四五”(第三轮)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工作中,鉴于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数额较大且涉及面较广,考虑到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影响,在尽量减轻企业负担的同时,循序渐进妥善推进“十四五”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工作,该项优惠政策,预计将为企业减负1830万元左右。
“十四五”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核定分配适用范围:
参与“十四五”(第三轮)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的对象为已通过有偿方式取得排污权指标的现有排污单位,包括:
( 一 ) 已参加第二轮初始排污权指标核定和分配, 并完成缴费的现有排污单位,期满后参与“十四五”(第三轮)初始排污权核定和分配。
(二)在 2021年12月31日 前已有偿取得排污权指标,其有效期截止日期在2026年12月31日前的新、改、扩建工业企业,期满后参与“十四五”(第三轮)初始排污权指标有偿使用费续缴工作。
“十四五”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核定分配办理流程:
排污单位向当地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当地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在相关网站及媒体向社会公示15日→排污单位缴费→办理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权证和排污许可证核发或变更手续。
十四五”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核定分配办理时间:
各县( 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将于2022年5月31日前完成排污单位“十四五”期间排污权指标重新核定工作,若申请分期缴纳的排污企业须同步申请。缴款工作将于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通讯员 莫巧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