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丽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批准,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实施,将有助于丽水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健全居家养老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推动丽水居家养老服务健康发展。
养老工作事关千家万户,事关国家发展全局,事关百姓福祉。丽水是长寿之乡,根据第七次全国普查数据,丽水60周岁以上老年人53.25万人,占全市常住人口总数250.74万人的21.24%,老龄化程度高于全国和全省,存在高龄化、失能化、空巢化等特征。尽管丽水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已经起步,但在职责分工、资源整合、专业人才、要素保障等方面还存在短板,亟待进一步规范,因此,制定《条例》是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应对丽水人口老龄化的应有之义。
2021年1月,丽水市人大常委会将《条例》列为2021年立法计划项目,并成立立法起草领导小组。2021年11月26日,丽水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一次审议了《条例》草案。随后,丽水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带队赴各县(市、区)开展立法调研,实地走访基层立法联系点和社区,广泛听取基层和老年人意见建议,前后共召开部门座谈会、立法协商座谈会、立法专家论证会等各类座谈会20余场,征集意见、建议2400余条,其中通过网络征集意见建议1000余条。今年9月30日,丽水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并满票表决通过。
据了解,《条例》进一步厘清了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确立了丽水居家养老服务遵循家庭尽责、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保障基本、适度普惠、自愿选择、就近便利的原则,并对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服务供给、医养康养结合、服务保障、服务监管和相关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条例》还结合丽水实际,将丽水经验和实践融入其中,体现丽水元素。如针对丽水山区老年人养老问题,提出建立山区高龄和空巢老年人关爱互助长效机制,通过组建智慧流动医院,开展山区老年人巡回服务等;创新居家养老服务形式,如建立特定居家老年人定期巡访制度和志愿服务积分激励保障机制等。
据介绍,制定《条例》对巩固丽水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成果,进一步促进和规范居家养老服务的发展,更好满足绝大多数老年人就地便利的养老服务需求,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