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近日出台了《关于巩固提升中央环保督察成果 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督查长效机制的工作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从市委、市政府层面在全省率先建立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督查长效机制,着力形成“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权责一致、多方联动”的常态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格局。
以督查为契机构建环保长效机制
作为浙江省的生态金名片,丽水市始终坚持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放在突出位置。
在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期间,丽水市接收33批信访件共250件(重点件14件,一般件236件),总件数位居全省第十。各地坚持最高规格督办,最严要求整改,均已按要求办结。
同时,全市以督查为契机,补齐短板,倒逼产业转型升级。截至目前,已责令企业整改275家,立案处罚410家,拟罚款2530.7万元,停产201家,查封扣押15家,行政拘留9人,刑事拘留3人。
环境保护是一场持久战,为了巩固中央环保督察成果,避免“督察组一走,污染就回来”的反弹回潮,丽水市总结经验,将环保督查纳入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轨道。
《方案》突出问题导向,标本兼治,要求将中央环保督察问题后续整改工作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措施紧密结合,建立健全常态化的综合督查工作机制,开展坚强有力的环境隐患排查监督检查,做到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
丽水市明确了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主体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取得实效。健全和完善“党政齐抓共管、部门依法监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全面负责”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体系,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机制不折不扣落实到位,努力在改善区域环境质量、构建“大环保”工作格局等方面取得实效。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督查每年开展一次
《方案》明确,成立以市委书记为组长、市长为常务副组长的丽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协调联络组,采取座谈汇报、资料调阅、现场检查、受理群众举报、公开督查信息等方式,每年开展一次生态环境保护综合督查。具体督查内容包括:
环境保护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重点督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国家、省、市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以及环境保护计划、规划、重要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突出环境问题及处理情况。包括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区域性、流域性环境问题,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危害群众健康等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突出问题和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上级督办的重点生态环境问题,群众信访投诉纠纷以及突发性环境应急问题的解决和处理情况。
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各县(市、区)及市直相关部门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情况,包括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研究部署、制度建设、责任落实、督促检查、工作成效、责任追究和长效机制建立等情况。各县(市、区)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投入情况;建立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分工负责的“大环境”保护体制,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情况。
通过问责确保压力传导到位
在中央环保督察期间,丽水市成立以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委副主任为组长的督办监察工作组,并制定《中央环保督察丽水督办监察工作方案》,有效起到了压力传导和监督履职的作用。
这一环保督查问责形式也在《方案》中得到集中体现。
《方案》要求,完善环境保护工作考核机制,将生态环保工作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各县(市、区)和市直相关部门年度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处置不力、推诿扯皮、拖延时间造成损害的进行通报,并在考核中酌情扣分;对因职责履行不到位,导致辖区内或主管行业发生较大以上环境事故,对发生环境事故隐瞒不报、组织救援不力,致使损失扩大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或突出环境问题整改不力,实行“一票否优”。同时,实行环保履职年度报告制度,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每年向市委、市政府专题报告履行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情况。
对党政领导干部违反生态环保相关规定的,依照《丽水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对发生环境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除按“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制定的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查处外,对涉及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环境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迟报瞒报事故、发生事故后逃逸等情节和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