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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开始全面实施

  记者获悉,近日安徽省出台了《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要求,自2018年10月1日起,安徽省开始全面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

  救助对象为视、听、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实施意见》提出,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到2025年,安徽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实施意见》明确,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对象为符合条件的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2019年1月1日起,积极推进符合条件的7—14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此外,对于有条件的地区,可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范围,放宽或取消对救助对象家庭经济条件的限制。

  救助内容包括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

  残疾儿童家庭可向县级残联组织申请康复救助

  《实施意见》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流程进行了明确规定。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级残联组织提出申请,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必要时,由省、市残联组织和卫生计生等部门指定的医疗、康复机构做进一步诊断、康复需求评估。

  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县级残联组织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经县级残联组织审核同意在非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县级残联组织会商同级财政部门明确结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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