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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强化政府投资城建项目管理 擅自增加投资概算可收回拨付资金

项目单位不得随意压缩工期,擅自增加投资概算,可根据情况停拨或收回已拨付资金。记者8日从市建委了解到,《南京市市级政府投资城建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印发,将于5月1日起施行,政府投资城建项目管理将更有针对性与科学性。

《办法》建立健全了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建设和监督管理制度,将“科学决策、严控投资、程序规范、协同高效”等要求贯穿始终。其明确了政府投资城建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和类型,包括城市道路(含桥梁、隧道、地下通道)、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公园景区等。在审批权限上,市级负责跨区域、全局性、枢纽型项目以及市级财政出资占比50%以上的项目,其他项目由区级审批。

在前期管理阶段,《办法》指出,政府投资城建项目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市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属地政府、项目储备单位按照“分级储备、分类指导、扎口管理”的原则建立全市城建项目储备库。列入年度市城乡建设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应当从城建项目储备库和年度储备计划中选取,计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调整。

在实施阶段,城建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按照集中建设管理或者代建制的有关规定确定项目单位,采用集中建设方式组织实施的项目,应当遵循投资、建设、监管、使用相互分离的原则。《办法》指出,城建项目招标活动应当依法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开展。未取得合法开工手续、不符合法定建设条件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未经批准不得以交通导改工程、应急配套工程或者其他名义变相开工。经批准的投资概算是控制城建项目总投资的依据,原则上不得突破。

针对建设工期,《办法》也规定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并严格执行。项目单位不得随意压缩工期,严禁盲目赶工期、抢进度,不得迫使工程其他参建单位简化工序、降低质量标准。

在监督管理上,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城建项目审批部门和负有行政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对于存在未经批准开工建设、擅自增加投资概算、要求施工单位对城建项目垫资建设等行为的,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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