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不时有住宅小区物业企业和业主擅自将树木“剃光头”的现象发生,虽然解决了采光等问题,却影响了绿化环境。日前,市住建局印发《关于明确居住区绿化调整相关事宜的通知》,对居住区树木修剪、移植、砍伐及绿地布局调整等行为进行规范。
通知要求,居住区管理单位应定期主动对居住区树木实施常规修剪。树木影响房屋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常规修剪不能解决的,可对树木进行回缩修剪。居住区管理单位在开展回缩修剪前,需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编制回缩修剪方案,方案应在居住区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收到书面异议的,居住区管理单位应当与异议人充分协商。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有异议经协商一致,居住区管理单位方可实施回缩修剪。修剪工作需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
通知还明确,不得对居住区树木进行去除原有树冠、仅保留部分分枝的过度修剪或仅保留树木主干、去除所有分枝的重度修剪。
针对树木移植或砍伐,通知分别限定了申请条件。对符合条件的树木进行移植或砍伐,居住区管理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树木砍伐、移植审批手续。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不得随意移植或砍伐。
根据通知,居住区绿地布局调整应“调补平衡”:调整后的绿地率不得低于《镇江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规定的居住区绿地率最低值;居住区绿地内部布局调整可结合居住区实际,通过增加屋顶绿化、棚架绿化、垂直绿化等形式以平衡绿化总量。实施居住区绿地内部布局调整的,应当在屋顶绿化、棚架绿化、垂直绿化完成后方可实施。居住区管理单位需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拟订小区绿地布局调整方案。
通知还体现了人性化设计,提出如遇突发事件和抢险救灾,需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居住区管理单位可按照“安全第一、兼顾景观”的原则先行采取修剪、移植和砍伐措施,事后由居住区管理单位负责向所在地绿化主管部门报告并补办相关手续。
通知强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擅自占用居住区绿地或者过度修剪、重度修剪、移植、砍伐居住区树木的,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李溟 方良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