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仅获利74元钱,但非法控制他人计算机系统的汪某,依法难逃法律的惩罚。近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汪某为其不法行为付出了沉痛的代价。
1995年出生的汪某,正值青春年华,就读于江苏省某大学。2015年7月至8月间,汪某多次通过“1433抓鸡工具”扫描互联网上1433端口呈打开状态的计算机,植入木马程序使其成为“肉鸡”(即可被黑客远程控制的计算机),并利用某远程管理系统软件对“肉鸡”进行远程控制,总计成功控制130余台计算机。
后汪某通过QQ号将“肉鸡”的控制权予以出售。李某通过QQ号与汪某联系,2015年7月30日和9月5日,李某以每台1元的价格,共计向汪某购买了74台“肉鸡”的控制权,并通过支付宝转账74元至汪某的支付宝账户。后李某利用“网络VIP防火墙登录器”软件控制该74台“肉鸡”攻击他人的游戏服务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违反国家规定,对130余台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因汪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及认罪悔罪态度积极,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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