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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域美丽幸福河湖建设”法律支撑强化

  跨行政区域河道要建立联合河长制,“断头浜”要纳入河道名录管理,河湖要形成清淤、淤泥处置利用闭环。昨从我市《无锡市河道管理条例》修订新闻发布会了解到,这些新举措已被纳入《条例》,将于12月1日起实施。《条例》由市人大常委会修订,破解了当前河湖保护管理中的一批迫切问题,为“全域美丽幸福河湖建设”加强了法律支撑。

  我市于2009年在全国率先制定河道管理条例,推动河湖综合治理强势推进,水环境面貌明显改善。修订后的《条例》就水域保护、河道岸线管控、生态环境修复等重点难点加强了法制保障。

  围绕推进“全域美丽幸福河湖建设”,《条例》细化相关制度规范,规定河道治理应当注重保护、恢复河道及其周边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景观,推动传承和弘扬水文化,发挥河道旅游、生态和景观功能,鼓励、支持开展涉水旅游、涉水运动、涉水休闲等活动。美丽幸福河湖建设需要人人参与。《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河道及其配套工程、危害河道水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鼓励、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投资、捐赠、科学研究、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河道管理、保护和监督。

  河长制是我市加强水环境建设的重要举措。《条例》就此作了进一步完善,规定我市全面实行河长制,明确各级河长河道管理保护职责、考核评价等内容。“市、县级市(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河长制具体工作的机构,根据本级总河长、河长决策事项拟定河长制年度工作要求,并定期将河道治理情况报送相应河长。”这一规定对河长制要求更加明确,有利于推动河长履职从“有名有责”转向“有能有效”。

  针对“断头浜”治理难、河湖清淤量大但淤泥出路存在问题等现象,《条例》给出了制度性解决途径。《条例》提出要按“无锡水网”建设要求健全水网布局,完善水利基础设施,形成城乡一体、互联互通、安全通畅的水网体系,包括逐步打通“断头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道分级管理权限制定河道管理名录,“断头浜”也应纳入其中。《条例》还明确,推进淤泥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国土绿化、矿坑修复、低洼地区填高等应当优先消纳符合相关标准的无害化河道淤泥;支持淤泥资源综合利用的技术开发、示范推广、重大项目实施、重大技术和装备引进、信息服务等。这些规定将有力推动河湖清淤迈上精准、规范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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