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翟婉倩 张永胜) 10月25日,市住建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对《芜湖市市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意见》进行解读。
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为促进房屋征收安置与房地产市场深度联动,加大房票安置政策引导力度,我市于2024年5月14日正式印发实施《芜湖市市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遵循“市场安置、自主购房、灵活转让、凭证结算、全面推广”的原则,结合征收实际和房地产市场现状,通过房票政策引导被征收人选择房票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安置,拓宽安置渠道,满足被征收人实际需求。《实施意见》包括总体要求、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房票安置政策、房票转让政策、操作程序等七个部分内容。
具体来看,为鼓励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房票安置在已有的征收补偿补助和奖励政策基础上,再给予不超过25%的房票安置补助;为激发房地产市场活力,允许房票转让流通;被征收人持房票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补偿安置等值部分(含征收安置各类奖补)免征契税,超出部分仍按规定缴纳契税。
房票也可通过转让方式进行流通。需要注意的是,房票持有人为被征收人或房票受让人,同时,房票转让的,须至区级征收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房票持有人持结算联及征收补偿协议(已转让的须持备案手续)等相关资料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购房并签订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超出房票金额部分的购房款由个人承担。持房票购房的,视同按现金购房申请公积金和银行贷款、办理网签备案等手续。
据悉,房票有效期限为一年,《实施意见》还对使用规则、逾期未购房、退房等情形作出规定。明确市区江北片同步全面推广房票安置政策,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继续执行《芜湖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棚改)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江北新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商品房安置(试点)的实施意见》(芜征〔2022〕7号)文件,文件到期后继续沿用;对于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后到期未购房的,视同放弃商品房安置差价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