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不收这笔钱,我当时内心十分纠结——既怕烫手又舍不得放手。最后,贪念还是占了上风,想着先把钱放在别人名下,给自己留条后路,一旦出事也能推脱干净……”留置期间,江苏太仓高新控股有限公司原主要负责人陆某某这样剖析自己的侥幸心理。
陆某某的所谓“稳妥”,实则是自欺欺人的腐败伪装术:约定财物由行贿人代持或保管,企图用“人在钱不沾”的假象逃避法律制裁。在反腐高压态势下,类似的“代持型”受贿正成为颇受腐败分子“青睐”的隐性腐败新手段。相较于传统腐败案件,“代持型”受贿往往更加隐蔽、复杂,如何精准查处、标本兼治,已成为反腐领域的重要课题。
既怕出事又想发财,他们选择“受而不收”
2020年9月至2024年8月,陆某某利用职权插手地块拆迁工程,与被拆迁企业、拆迁公司老板相互勾结,通过指定拆迁公司、指使下属操纵招投标等手段进行权钱交易。
与传统“一手交钱、一手办事”的受贿方式不同,陆某某收受的740多万元现金贿赂中,有361万元由行贿人代为保管。其间,他分4次取走了170万元,并约定剩下的一半等到退休再兑现。然而,他还没等到退休“享福”,就因受贿锒铛入狱。3月3日,陆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10个月,并处罚金57万元。
“‘代持型’受贿,简单来说,就是受贿人接受了贿赂,却把钱物放在他人名下,自己‘随取随用’。”太仓市纪委监委办案人员张翔告诉记者,“代持型”受贿以“受而不收”为核心特征,借助他人长期保管财物、口头约定利益输送等手段,形成隐蔽腐败网络。
从已查处的案件来看,代持财物的形式多样,包括现金、房产、汽车、股权等多种资产。代持财物价值少则几十万元,多则千万元甚至上亿元。能获取如此巨额“好处”的,多是手握重权的领导干部。这类案件中,受贿人大多是工程建设、金融投资、能源开发等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领域的领导干部,他们在一些重大事项上很有“话语权”。
以南京未来科技城党工委原书记陈某某贪腐案为例,陈某某与公司老板王某某达成约定,由陈某某帮助公司承接业务,王某某则送给其5000万元左右“养老钱”,此后陈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公司承接了14.7亿余元业务,王某某按照要求将4594万余元存放在以王某某父亲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中。
一些贪腐分子甚至精心谋划,让不同的人多次“代持”财物,试图遮掩贪腐行径。连云港某领导干部李某某,先是将400万元受贿款交给特定关系人刘某代持,用于向管理服务对象放贷获取高额回报,之后又连本带息交给另一特定关系人李某保管。经过这番操作,李某某实现了“手不沾钱”却“身家巨富”。
“就像放风筝,线轴在谁手里才是核心”
办理“代持型”受贿案件时,司法人员面临一个关键且棘手的问题:事先约定,但受贿人没有实际“占有”,这种情况属于受贿既遂还是未遂?
“每一起案件都要结合具体事实和证据综合分析,不能简单以‘一有约定即构成受贿罪’,也不能一概以‘并未取得财物即认定未遂’。”实践中,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师伟重点从两方面进行判断。
一方面,看行贿人是否有贿送财物的真实意愿和行为。通常情况下,行贿人有行贿意思表示后,若将财物独立保管、单独开户存放,或按照双方约定购买房产、汽车等,方便受贿人随时支取、使用,就表明行贿人有真实的贿送财物意愿。
另一方面,看受贿人有无实际控制财物。在判断犯罪既遂时,有无实际控制财物是关键。有些人为掩饰犯罪,虽形式上未完成贿款交付,但控制权已转移,这种情况也应认定为既遂。
以陈某某贪腐案为例,表面上,钱存放在王某某父亲的账户里,但实际上,陈某某牢牢掌握着控制权。他不仅提供了银行账户绑定的手机号码,还多次通过手机银行App操作购买理财产品,而王某某父子从未动用过这些款项。最终,溧水法院以受贿罪、贪污罪、洗钱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14年6个月。
“这就像放风筝,线轴在谁手里才是核心。” 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王勇认为,判断是否 “实际控制”,不能机械照搬法条,而要以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为出发点,具体案情具体分析。
他列举了两个认定结果截然不同的案例:某领导收受了行贿人送的公司股份,股份虽仍登记在行贿人公司名下,但领导的妻子每年都会去公司对账,这实际上是在行使股东权利;另一起案件中,行受贿双方约定赠予房屋,因产权仍在老板名下,老板将约定赠予的房产进行抵押,受贿人实质上失去了对房屋的控制权。在犯罪认定上,前者构成受贿既遂,后者则为受贿未遂。
王勇表示,目前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使财物的归属状态变得极为复杂,对贿赂犯罪中“实际控制”的理解,也需要不断更新、与时俱进。
揭开“隐身衣”,击破利益同盟
无论腐败手段如何花样翻新、路径如何精心设计、利益如何腾挪转化,权钱交易、以权谋私的本质没有变。我省纪检监察机关紧紧抓住权钱交易这一腐败本质特征,不断完善反腐败“工具箱”,升级打法、丰富手段,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办理此类案件,必须收集更全面、更有力的证据,构建完整的证明链条,透过‘代持’幌子,发现案件本质。”张翔介绍,太仓市纪委监委紧盯拆迁行业中的政府补偿、土地开发、资源回收等关键环节,通过全面分析权力运行特点,将一个个看似关联性不强的人、事、物,还原成一张信息网络,精准研判其中的内在联系,挖掘出表象背后的疑点,让隐藏在幕后的受贿行为无处遁形。
连云港市纪委监委不断完善大数据分析研判系统,通过数据关联、碰撞比对、筛选分析等方式,梳理人物关系、追踪资金流向,对案件进行“精准画像”,从异常情况中“找线头”,在数据分析中“找根源”,以数据关联锁定“白手套”“钱袋子”“利益链”,精准揭开“隐身衣”,持续加大惩处力度。
“我们要防范打击的不是代持手段,而是受贿人与行贿人之间的深度利益捆绑。”作为全国检察业务专家和人民法院案例库审核专家,近年来王勇办理了10多起“代持型”受贿案件,其中代持时间最长的达10年左右。他发现,最典型的“行贿人代持型”受贿,一定是发生在长期稳固的利益同盟内。“只有双方利益深度捆绑、彼此充分信任,才会出现长期代持的情况。”他建议,在加大腐败惩治力度的同时,要加强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推动其自觉净化社交圈、生活圈、朋友圈,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斩断“围猎”与甘于被“围猎”利益链,还要在铲除“围猎”土壤上下功夫。去年以来,连云港市赣榆区纪委监委完善对重点行贿人的联合惩戒机制,联合市场监督、行政审批、财政等10个职能部门成立行贿人联合惩戒工作领导小组,出台《行贿人联合惩戒暂行办法》,目前已将6名行贿人及其相关联的医疗、建筑领域等近10个企业纳入联合惩戒“黑名单”。
“所谓的长期信任,实质是受贿人对行贿人形成了‘提线木偶’般的制约,从而实现对财物的间接控制。”王勇分析,这种制约的根源在于受贿人和行贿人的“双向奔赴”:受贿人能够利用职权为行贿人不断谋取利益,行贿人为个人利益长期化、更大化而自愿成为受贿人的“提线木偶”。他建议,对资源密集、权力集中领域以及重要岗位的领导干部、“关键少数”,要实行定期轮岗交流制度,从源头上打破行贿人的预期,从而击破“利益同盟”。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顾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