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来红梅树苗,开花时却发现花不是大红色,竟像野桃花,一怒之下将卖方告上法院,要求退货款并赔偿损失。近日,旌德法院审结了该起买卖合同案件。
2013年3月,宋某和章某经吴某介绍,向何某购买开大红花的红梅树苗,约定6.5元一棵,并向吴某和叶某支付了定金15000元。四天后,何某向宋某和章某交付了8000棵红梅苗。宋某和章某发现红梅树有几棵开了杂花,不是红花,于是何某、吴某、叶某三人出具了保证书一份,内容为:何某保证树苗为正宗开大红花的红梅树苗,如其中有超过100棵开杂花和不红,则由何某承担责任和赔偿损失;如不承担,则由吴某、叶某承担,同时吴某、叶某作为担保人签字。之后,宋某和章某付清余款37000元。2015年树苗开花时,宋某两人发现该红梅树开的花不是红色,找人问,说是野桃花。宋某找到何某三人要求协商处理,但遭到拒绝。2015年5月21日,宋某、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何某、吴某、叶某返还购苗款52000元并赔偿损失204360元。
庭审中宋某、章某称,他们二人又和别人签订了买卖合同,将该批红梅苗转售,但因红梅不达标,赔偿了对方25000元,另外支付了土地承包费45600元和种植、移棵的费用,这些都是三被告造成的,三被告应赔偿。但三被告均认为交付的红梅树苗符合合同约定,为此宋某和章某申请对“红梅树苗”是否是合同约定的开大红花的正宗红梅树苗进行鉴定。
法院询问了安徽省林业科学研究院具有专业知识的人,获知所送的四棵梅树样本中两棵为桃树,另两棵红梅树是桃树嫁接的,不开红花,开粉红色花。经审理,法院判决解除宋某、章某与何某签订的红梅树苗买卖合同,何某返还货款52000元并赔偿损失95060元,吴某、叶某对何某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