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干部在任期间,竟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6月10日,泾县法院依法受理了公诉机关提起的对原泾县云岭镇靠山村村委会主任卜某和原该村村委会委员兼报账员马某的公诉。
公诉机关称:在该村自行施工的环保综合整治、生态建设和美好乡村建设三个项目中,为了顺利取得上级拨款及报账需要,被告人卜某与时任该村党总支书记董某(已死亡)商议后,借用泾县某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的施工资质和银行账号,用于项目工程手续和资金结算,并付给该公司管理费。项目资金到账后,该公司按照董某、卜某的要求,将项目资金通过先进或者转账的方式汇到二人的个人账户或者指定账户。被告人卜某和董某将上述三个项目款提取后设立账外账进行列支,被告人马某从中予以协助。2011年、2012年和2013年春节前,卜某与董某商议,在马某知情的情况下,以发放误工补助的名义分三次提取项目资金共12.8万元与马某等6名村两委成员私分。在获悉检察机关介入调查后,被告人卜某、马某和董某经过商议,于2013年7月下旬将原在三个项目中私分12.8万元时打的领款单从账外账中抽走并销毁,然后通过伪造虚假领款单、误工补助发放表等方式将账外账冲平。7月30日马某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卜某和董某在马某接受了检察机关调查后,决定投案自首,并在投案前向云岭镇党委汇报了拟赴检察机关自首的想法。卜某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并退款12.8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卜某和马某在担任村委期间,利用协助政府管理生态环境整治、美好乡村建设等行政管理工作的便利,采取账外列支、虚报冒领手段,共同侵吞公款12.8万元,卜某个人实际分得2.4万元,马某实际分得2万元,两人行为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该案在进一步审理之中。(宣城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