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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出台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 政府花钱买岗位安置人员

  日前,记者从市人社局、财政局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扶持就业困难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宣城市制定出台了《宣城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公益性岗位,是指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并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就业岗位。根据该办法,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等多种方式,购买劳务派遣企业、家庭服务业企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养老服务机构的公益性岗位,对就业困难人员进行托底性安置。

  办法规定,公益性岗位适用对象主要包括:享受低保的长期失业人员;大龄就业困难人员(“4050”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零就业家庭成员;失地(失林)人员;家庭困难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符合相关规定的残疾人;家庭困难的现役军人家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定的其他就业援助对象等。公益性岗位向社会公开,符合条件的人员自愿申报,坚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就业人员不低于宣城市(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和超出法定工作时间的报酬,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根据该办法,申请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应当经社区或者村民委员会书面同意,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在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公示,并将核实后的材料报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用人(用工)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考核,择优录用,并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官方网站上公布考核、录用结果。

  办法规定,公益性岗位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市、县(市、区)财政年度预算。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公益性岗位管理的有关工作。(宣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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