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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一顾客在商场购物不慎摔倒骨折 超市被判担责赔偿4.98万

   池州一位顾客在商场购物不慎摔倒骨折,协商赔偿未果后,以商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其告上法院,要求对方赔偿。日前,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裁定,维持原判。判令池州某超市赔偿张某经济损失4.98万元。

池州一顾客在商场购物不慎摔倒骨折 超市被判担责赔偿4.98万元

  2014年8月6日晚,张某在池州某超市卖场购物时滑倒受伤。当日被送往池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胫腓骨骨折,在腰麻下行左胫腓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至2014年8月25日出院,期间花去医疗费2万余元。张某将该超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8万余元。经鉴定,张某因外伤受伤后,遗留左膝、踝关节活动受限的后遗症,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某池州分公司作为超市卖场的管理人,应当排除隐患,提供安全的消费场所,确保消费者的安全。张某系在某池州分公司经营的超市卖场内正常行走购物时滑倒,某池州分公司也无证据证明系张某自身原因导致滑倒受伤,认定某池州分公司对其该经营场所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判令某池州分公司对张某因滑倒受伤所造成的合理损失承担60%赔偿责任。同时,张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也应充分尽到其个人的安全谨慎义务,因此对自己的摔伤也存在一定过失,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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