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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两男子毒死农村土狗获利928元 分别获刑十个月和半年

   近日,来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盗窃案。赵某、陈某用带有毒药的鸡骨头、弓弩和毒针,毒死农村农户所养土狗,赵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据悉,赵某、陈某先后五次利用有毒药的鸡骨头、弓弩和毒针,将本县乡镇农户家的毒狗毒死并盗走,案值共计928元。案发后,赵某、陈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陈某将928元发还给了各被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赵某、陈某已构成盗窃罪。赵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陈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赵某、陈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陈某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赵某、陈某的犯罪事实与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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