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滁州市南谯区工业开发区管委会原主任邓元松犯贪污罪和受贿罪一案,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
检察机关指控:邓元松在担任滁州市南谯区施集乡副乡长、乡长、党委书记、腰铺镇党委书记、沙河镇党委书记、南谯区政法委书记、南谯区工业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09.19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被告人邓元松在担任沙河镇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还伙同卜某某贪污公款8万元(个人实得4万元)。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应依法数罪并罚。
琅琊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元松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达106.19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3万元,并伙同卜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8万元,个人分得4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均成立。对被告人邓元松应当依法数罪并罚。被告人邓元松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受贿罪和贪污罪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邓元松的受贿犯罪中,收受价值14.43万元的门面房系未遂,对该部分犯罪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鉴于其在贪污犯罪中主动退清赃款,在受贿犯罪中积极退出赃款,酌情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邓元松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所退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余赃款赃物继续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