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网讯 在动车组列车上吸烟、倒卖车票、无票乘车且拒不补票……自今年5月1日起,做出这些行为的人将在180天内禁乘火车。
记者近日从滁州铁路部门获悉,为防范部分旅客违法失信行为对铁路运行安全的不利影响,进一步加大对其他领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日前,国家发改委、中央文明办、铁路总公司等部门联合发布多个相关意见,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该《意见》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
七类责任人限制乘坐火车
《意见》规定,严重影响铁路运行安全和生产安全有关的行为责任人将被限制乘坐火车。这类人包括扰乱铁路站车运输秩序且危及铁路安全、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在动车组列车上吸烟或者在其他列车的禁烟区域吸烟的,查处的倒卖车票、制贩假票的,冒用优惠(待)身份证件、使用伪造或无效优惠(待)身份证件购票乘车的,持伪造、过期等无效车票或冒用挂失补车票乘车的,无票乘车、越站(席)乘车且拒不补票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应予以行政处罚的。其中,前三类和第七类行为责任人,限制购买车票的有效期为180天;对于第四类至第六类责任人,将根据其具体悔过行为分别给予恢复发售车票、90天后恢复发售车票或不对其恢复发售车票。
六类责任人限坐列车席位
对于其他领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有关责任人,将限制乘坐火车高级别席位,包括列车软卧、G字头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以上座位,有效期一年。这类人则包括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在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中存在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截留挪用、拖欠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到期债务的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人;在社会保险领域中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责任人;证券、期货违法被处以罚没款,逾期未缴纳的和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逾期不履行公开承诺的;被人民法院按照有关规定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或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的;相关部门认定的其他限制乘坐火车高级别席位的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人。
新规定更具有实际操作性
“铁路部门此前就有针对违法失信行为的类似规定,但范围相对较窄,主要集中在高铁及城际铁路上;今年5月1日实施的《意见》,在限制范围、信息采集及移除机制等方面规定的更加具体,更具有实际操作性。”滁州站一负责人这样告诉记者。据介绍,在铁路站车发生上述行为,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或立为刑事案件的,由铁路公安局通报相关铁路局集团有限公司,并纳入惩戒名单。未被公安机关处理的,由铁路站车工作人员收集有关音视频证据或2名旅客以上的证人证言,报铁路运输企业审核认定后,纳入惩戒名单。其他领域失信行为由相关部门将名单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推送给铁路总公司,由其按国家规定程序纳入限制乘火车高级别席位名单。
(记者李志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