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3月1日起施行 有哪些亮点?
1月26日下午,《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3月1日起施行,条例包含市场管理、政务服务、要素支撑等十章,共计九十六条。当天下午闭幕会后,浙江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紧锣密鼓召开新闻发布会,省人大常委会、省委改革办、省发改委对《条例》涉及的规范营商环境评价、保障数据要素、政务服务增值化改革等亮点进行了细致介绍。
在营商环境评价方面,《条例》进一步明确了评价的主管部门。浙江省发改委副主任骆方豪指出,将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省营商环境评价工作,全省统一组织实施,市县不再单独开展对本地区的评价工作。同时,《条例》坚持企业满意度导向和问题导向,规定评价要客观反映营商环境的短板,帮助地方推动相关领域改革提升。在评价方式方法方面,《条例》对营商环境“无感监测”的评价体系进了行固化,即通过数字化手段自动获取评价数据,最大程度减轻企业填报负担。
作为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数据生产要素的价值必须得到充分发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吴恩玉介绍,《条例》要求健全登记信息共享、证据互认等协同机制,推进登记证书应用,着力解决数据相关权益不清晰、数据创新利用不充分、数据权益保护举证难等长期困扰数据企业的问题。
同时,针对调研中一些企业反映的数据交易相关制度不完善、第三方机构服务能力不足等问题,《条例》规定要加快数据要素市场建设,探索完善数据权益、价格形成、流通交易等制度,培育数据加工、应用企业以及数据经纪等第三方机构,积极促进数据高效流通、安全交易。
政务服务增值化改革作为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的牵引性抓手,自2023年6月启动实施以来,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效。目前,全省所有市县、省级新区均已挂牌设立企业综合服务中心,各地平均梳理提出增值服务事项150项,企业开办、项目开工建设等24件“一类事”加快在地方落地。
《条例》对实践中形成的企业综合服务中心、“一类事”服务场景等经验予以提升,坚持制度创新、数字赋能双轮驱动,强化政府、社会、市场三侧协同,加快构建全链条、全天候、全过程的为企服务新生态。浙江省委改革办主任董继鸿介绍,将推动线上线下相结合,建设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和企业综合服务中心,积极推动企业综合服务中心进一步强化“民营经济32条”落地职能,全方位加强政策发布、量化、解读、兑付、评估、迭代全闭环管理。
对于如何更好地落实《条例》,会上指出,将压紧压实工作责任,督促各地各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对标执行。同时,要推动各地各部门及时制定条例配套制度和细则,推出更多管用、可行的创新政策和改革举措,切实推动条例落细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