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流动仲裁庭”在某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现场开庭,成功调解了该公司与一员工之间的解除劳动合同争议。
据了解,王某系该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劳务派遣员工,被派遣至一部门工作。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未就续签劳动合同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王某主张该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8000元,该公司不同意。经过仲裁员调解,最终该公司支付王某经济补偿金15000元。
庭审结束后,仲裁员结合公司劳动用工和生产经营情况,就如何健全完善规章制度、依法规范用工、防范用工风险等方面的问题对企业负责人进行“面对面”指导,以进一步增强企业合法用工、劳动者合理维权意识,让企业与劳动者切实感受到劳动仲裁的“贴心”与“暖心”。
近年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不断创新,采取“流动仲裁庭”的方式,坚持“抓前端、治未病”理念,将仲裁庭逐步“流动”到工业园区、企业等争议案件发生地、矛盾纠纷聚集地、普法宣传需求地。不仅进一步服务基层、方便群众,实现为民服务“零距离”,还能在以案普法中促进法治社会建设,更好发挥庭审过程中的宣传教育作用,达到“审理一案、宣传一片、和谐一方”的良好效果。“流动仲裁庭”成立三年来,已先后办理案件70余件,极大地方便了企业和群众。(记者 刘景侠 通讯员 刘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