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工程的男子陈某因占用林地堆土,并在未经批准情形下擅自开挖平整林地,致使80余亩林地毁坏。记者日前从祁门县检察院获悉,经该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陈某因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8万元。
据了解,由于承包工程建设需要堆土,身为项目经理的陈某曾2次向祁门县林业部门申请,临时占用祁门县祁山镇新岭村周家组土名“门堂坞”林地,建弃土场用于倒土堆放土石方。后来,经祁门县林业局审核,批复同意了49.2亩。自2012年至2016年8月间,陈某自己或同意他人在祁门县林业局批准临时占用林地范围之外的该处林地上倒土堆放土石方,将林地及林地上生长的植被全部掩埋。案发后,经祁门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检验,此处未经批准占用林地面积为61.3亩。
此外,2014年4月,身为项目经理的陈某,在祁门县新城区承包施工工程。施工前,祁门县政务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工程承包方人员及陈某一起到施工现场,向陈某指明了土名“东山坞”的开挖平整山场的范围,并明确划定了施工界线。不料,在施工过程中,陈某擅自决定扩大施工范围,于2014年9月底至10月初,将承包施工山场相邻的山场成片开挖平整。案发后,经检验其未经批准,擅自开挖平整林地面积为18.9亩。合计非法占用林地80.2亩,并造成林地毁坏。2016年8月26日,陈某自知罪行不可饶恕,便到祁门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祁门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造成林地毁坏,数量较大,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某投案自首,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并表示将毁坏的林地恢复,犯罪的主观恶性不深,遂结合祁门县司法局的调查评估意见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