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市民卢先生致电《安庆晚报》热线:一年多前,我父亲在城区给我买了一套房屋,是一次性付的房款。当时,在我女朋友的要求下,房产证上写的是我和我女朋友的名字。我和女朋友一直没有结婚(未领证),两人因为性格不合,如今分手了。但女方提出,这套房屋是我俩共同财产。请《安庆晚报》帮忙咨询,房产证有名字就拥有房产所有权吗?
对此,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何翔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依据《物权法》的规定,该房屋现为男女双方共有。卢先生父亲的行为通常意义上应理解为婚前赠予,但考虑到房屋价值较高,不同于首饰物品,如果确有证据证明购房款系卢先生父亲所出,且双方最终没有婚姻关系。“结合具体案情,卢先生父亲可以向女方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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