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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用法治力量守护“天蓝地绿”

  城市绿化是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推进,铜陵市城市绿化面积不断增加,品质大幅提高,有效改善了人居环境,同时也为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全国文明城市”作出了积极贡献。截至目前,铜陵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43.95%,绿地率达40.89%,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16.45平方米,三项指标均位居全省前列。

  为使城市绿化工作全过程有规可循、有法可依,2017年3月1日,《铜陵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条例》的公布施行,标志着铜陵市城市绿化进入依法建绿、依法护绿的新阶段,进一步促进和推动铜陵市城市绿化事业良性有序发展。

  市民是城市绿地的享有者,也是城市绿地的维护者,城市绿化的发展离不开市民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条例》规定,居住区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居住区的显著位置公示绿地平面图,便于群众监督绿地率是否达到规定要求。

  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将处所占绿地每平方米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生活中不少人因绿化树木影响采光或视线,擅自修剪、移植、砍伐城市绿化树木。《条例》对这类行为将处每棵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确需移植、砍伐和重修剪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因抢险救灾和处理突发事故确需移植、砍伐、重修剪树木的,有关单位应当立即告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并且在移植、砍伐、重修剪树木的三个工作日内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手续。

  还有不少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很常见,包括钉栓刻划树木、攀折偷盗花木、损毁草坪;损坏花坛、座椅、栏杆、园灯、雕塑小品、园路铺装、水电等绿化设施;围圈树木或者晾晒衣物、悬挂标牌;在绿地内拦河截溪、挖沙、取土、采石、筑坟、排污;在绿地内焚烧物品、堆放物料或者倾倒废弃物;在绿地内饲养家畜家禽、捕猎、耕种;擅自在绿地内设摊经营、设置广告设施;擅自在绿地内搭棚建房或者停放车辆等行为都将受处罚,《条例》规定对上述行为将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的实施,对推动铜陵市绿化事业健康发展、改善生态环境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长远影响,在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幸福铜陵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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