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先后多次伙同他人窃取国家文物,近日,郊区人民法院宣判了该起刑事案件,被告人徐某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责令退赔非法所得人民币2750元。
据了解,2013年10月份,徐某某伙同王某某、赵某某、方某某等,驾驶面包车窜至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黄渡乡,将两件石雕鼓形柱础盗走,并销赃得款1500元;徐某某等四人窜至宣城市泾县琴溪镇马头村,将2件石雕八角莲瓣纹柱础盗走并销赃得款1250元;徐某某等人两次在铜陵市郊区铜山镇南泉寺古文化遗址处,盗走一件石雕狮、一件石雕狮形柱首和四个鼓形浅浮雕云纹开光石柱础。经鉴定,徐某某等人盗走的物品均为国家三级文物。案发后,南泉寺被盗走的石雕狮、石雕狮形柱首和四个鼓形浅浮雕云纹开光石柱础已被追回并返还被害单位。
郊区法院认为,徐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国家三级文物十件、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鉴于被盗的南泉寺遗址内文物已全部追回未造成破坏,且徐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据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该判决目前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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