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购买的方式,在全市基层卫生机构免费向城乡居民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共有12项内容。一是面向所有人群的公共卫生服务,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服务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监督协管服务。二是面向特定年龄、性别、人群的公共卫生服务,预防接种、孕产妇与儿童健康管理、老年人管理等。三是面向疾病患者的公共卫生服务,高血压、2型糖尿病、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和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等。初步实现“防病在身边,小病在社区”的目标。
联系电话:市卫计委2823602
2、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提升工程:对户籍在铜陵的男女双方或一方准备登记结婚对象实行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在县区婚姻登记机关领取《婚检联系卡》后到市(县)妇幼保健所进行婚检。对户籍在铜陵的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时可享受300元的分娩补助(出院结账时直接抵扣);在外地分娩的可在户籍所在村申请补助。对铜官区、郊区、枞阳县新出生儿童,在出生医院免费办理预防接种证,流动儿童在居住地预防接种门诊办理;对义安区本地儿童和流动儿童,均在居住地预防接种门诊(卫生院)免费办理预防接种证,凭证接种疫苗。
联系电话:市卫计委2820660
3、妇幼疾病筛查工程:对户籍在铜陵的新生儿童和所有孕14-20周的孕妇到分娩机构指点地点、市妇幼保健院或乡镇卫生院免费进行新生儿35种疾病筛查、先天性心脏病筛查、产前(唐氏综合征)筛查,以便对确诊患儿及时进行医疗干预,提高人口素质,减轻家庭和社会负担。同时针对铜陵市区低保人群中30-59适龄妇女开展“两癌筛查”,由本人在社区领取“两癌筛查”免费券到市妇幼保健院体检中心进行检查,保障妇女身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
联系电话:市卫计委2820660
4、城乡医疗救助: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对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等,实行分类、分档救助;同时对符合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的,还在基本医疗救助后给予住院合规费用55%—65%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对象通过“一站式”和手工两种方式申请救助。对医疗救助对象在我市各定点医院住院所发生的住院治疗费用,在出院结算窗口通过“一站式”结算系统,就可实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医疗救助以及个人承担费用的“一单清”,使“救”“合”“保”三大医疗保障制度实现无缝衔接。对因个人原因未实行“一站式”结算的或者确需转诊到异地就医的困难群众,可采取待出院后先进行医保(含大病保险)报销结算,随后持相关身份证件、疾病诊断证明书、住院记录、转诊单等复印件及医疗费用单据原件等,到户籍所在县区社会救助审批机关进行手工救助的形式办理。
联系电话:市民政局2882772
5、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对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满1年、50张床位以上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市、县(区)财政部门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新建、扩建每张床位补助标准为10000元,租赁经营每张床位补助标准为8000元,运营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并对收住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上浮补贴标准。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在铜官区和郊区分别建设1所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实施政府为困难老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对市区内户籍70周岁以上、被政府列入低保(低收入)救助对象且独居的老人,享受政府出资购买的居家养老服务。对具有本市户籍年满80周岁的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完善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实现全市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全覆盖。
联系电话:市民政局2882779
6、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13年我市将市辖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轨,合并实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2016年,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农村居民每人每年120元、城乡中小学生和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每人每年80元,城镇劳动年龄段未从业居民每人每年250元,城镇男60、女50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居民每人每年210元。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不缴费: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居民;农村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者;连续参保缴费满5年以上的70周岁以上居民。参保居民可按规定享受门诊待遇、住院待遇。每年9月至11月为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参保登记缴费办理期。
联系电话:市人社局2126816
7、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因市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已并轨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只在枞阳县实施,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2016年枞阳县新农合筹资标准为540元,其中个人缴费120元(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个人缴费由县民政、财政部门全部代缴,低保户由民政、财政部门代缴20元)。枞阳县新农合补偿主要范围为普通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每人每年50元;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因病种不同可每年享受1000-3000元补偿;正常住院医药费用报销,年封顶线20万元;住院分娩定额补偿500元/例。
联系电话:市卫计委2823602
8、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享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同时,个人自付的合规住院医疗费用达到规定标准,可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按年度计算,城乡居民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后,个人自付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不含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达到起付线2万元后,大病医疗保险给予分段累加再次报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期间,不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计入当年个人自付费用。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同时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大病保险起付线为2万元。新农合报销后个人自付费用扣除大病保险起付线和新农合报销起付线后,分费用段按设定补偿比例补偿,各费用段补偿额累加得出大病保险总补偿额,封顶补偿20万元。其中:意外伤害、住院分娩、非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大额普通门诊、普通慢性病门诊、普通门诊等费用不纳入大病保险范围。
联系电话:市人社局2126816市卫计委2823602
9、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积极引导城乡居民积极自愿参保,建立了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2015年3月,我市结合国家、省新的城乡居保政策,在我市原有政策的基础上,对基础养老金、参保缴费档次、缴费补贴金额等进一步提高,基础养老金月人均增加20元,使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政策更加惠及广大参保人员。凡我市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由本人持相关证件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居委会)办理参保手续。
联系电话:市人社局2126877
10、民生保险:由铜陵市政府、县(区)政府和个人共同投保,按照每人每年5元标准为全市户籍居民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民生保险范围包括因自然灾害、火灾爆炸、空中运行物坠落、交通肇事逃逸事故(无法确认责任人的事故)、溺水伤亡事故、见义勇为行为造成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其中见义勇为行为涵盖铜陵市户籍和非铜陵市户籍人员,只要发生在铜陵境内。
联系电话:市民政局2832352
信息来源:政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