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人生最大的幸福是什么?莫过于夫妻和睦,父慈子孝。对此身患重病的老汪深有体会,一年前,他为儿子办理了房屋赠与合同公证,将唯一一套住房赠与儿子所有,一年后,儿子却要办理解除赠与合同,原因是急于出卖房屋以支付父亲的医疗费用。近日,市衡平公证处在双方共同的意愿下撤销了该房屋赠与。
据了解,去年3月,老汪和儿子小汪共同向该公证处申请办理房屋赠与合同公证,赠与人老汪将其名下属于其一人所有的一套住房赠与小汪一人所有;老汪同时向该公证处申请办理委托公证,委托公证员帮助小汪办理该房屋过户转移登记。原来,小汪自幼父母离异,视力残疾,且在大学就读,无收入来源,其父老汪自身也残疾,行动不便,将自己辛苦一辈子挣得的这套唯一的房产赠与小汪个人所有。
岂料近日,小汪再次来到公证处要求办理解除赠与合同公证,要求解除其与其父老汪办理的上述房屋赠与合同。经询问,公证处得知小汪的父亲患过脑血栓,落下残疾,行走不便,需要住院治疗,家中困难,无力支付上数万元的医疗费,小汪急需出卖上述房屋以支付医疗费。
那么,小汪能否单方解除上述房屋赠与合同?市衡平公证处工作人员赵庆科解释道,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当事人单方解除或者合同必须是在受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严重侵害对方或者其近亲属合法利益、对方根本违约、不可抗力等情况下才可。解铃还得系铃人。经询问小汪,该公证处得知其父不同意解除上述房屋赠与合同,主要是担心小汪将来无生活保障。“等将来我大学毕业了找到工作就有收入来源了,但父亲的病不能不治。”经小汪再三请求,其父才同意与其共同办理解除赠与合同公证,撤销上述房屋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