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合肥市司法局对《合肥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公示,征求公众意见。新办法将助力全市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征求意见稿要求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依法履行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证畜产品质量安全。明确养殖、屠宰、经营、运输等环节主体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进一步明确了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管措施。
畜禽屠宰厂(场)应当建立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对进出场的畜禽进行查验登记,如实记录屠宰的畜禽来源和畜产品流向。如出现没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者经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动物数量及运输车辆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载明的信息不相符的畜禽、未依法佩戴免疫标识的畜禽等情形之一的,畜禽屠宰厂(场)不得允许其进场屠宰,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相关部门应当对其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同时,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向依法设立的畜禽屠宰厂(场)派驻(出)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动物饲养场、屠宰加工场所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应当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检疫工作应当与畜禽屠宰厂(场)的屠宰、加工活动同步进行。经检疫合格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施加检疫标志。畜禽屠宰厂(场)应当提供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官方兽医驻场检疫室、工作室和检疫操作台等设施。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畜产品品质检验制度,品质检验应当与屠宰、加工同步进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应严格按照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和相关标准规定对生猪肉产品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的,由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检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未经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畜产品不得出场。
此外,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产品召回制度,明确召回情形、召回流程、召回生猪产品的处理、召回记录等内容。生猪产品召回记录应当包括召回生猪产品名称、购买者、召回数量、召回日期等内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对召回的生猪产品采取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要求而被召回的生猪产品,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
合肥通客户端—合报全媒体记者 邵晓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