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首批涉市场准入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蒙城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我省某汽车销售公司诉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案入选,这也是我省唯一入选案例。
据了解,2021年4月1日,我省某汽车销售公司向蒙城县市场监管局申请设立机动车检测公司,该局受理后进行调查核实,认为申请材料中拟设立公司住所使用的土地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故通知该公司补充提交相关用地和规划证明材料。后蒙城县市场监管局以该公司未提供适格材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0条的规定为由,依据上述条例第53条第2款作出《登记驳回通知书》,对该公司的申请不予登记。该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撤销上述通知书。
蒙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汽车销售公司向蒙城县市场监管局提交的申请设立机动车检测公司的相关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0条第2款的规定,其申请符合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条件。市场监管局以该公司未提交拟设立公司住所符合从事机动车检测的土地和规划证明材料为由,决定不予登记,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判决撤销市场监管局作出的《登记驳回通知书》,并责令该局限期对销售公司的申请重新作出决定。双方当事人在判决后均未上诉。
本案中,人民法院明确指出市场监管局以申请人未能提交住所符合从事特定经营活动要求的材料为由不予登记,属于增设许可条件,涉案《登记驳回通知书》依法应予撤销。该判决结果对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平的市场经营环境、保障市场准入过程规范有序具有指导意义。(记者 赵琳琳 通讯员 蒋加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