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转破”是指人民法院在普通案件立案审查阶段,发现作为被告的企业法人具备破产条件的,经释明,债权人申请将案件移送破产清算审查,对于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
今年6月20日,常州经开区人民法院横林法庭在立案审查某环保科技仪器公司起诉污水处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污水处理公司的独资股东已宣告破产,初步符合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根据常州经开区人民法院《立案、审判移送破产程序的规定(试行)》,办案法官认为,污水处理公司符合“立转破”的情况。
横林法庭随即通过关联案件检索,找到了相关债权人,在释明情况的过程中,发现污水处理公司涉及多起债权纠纷,如果其涉及的纠纷全部进入诉讼,系列案件将超过60件。“已有执行案件未到位,原告即便胜诉,执行过程也会比较艰难。”办案法官唐凯说,在立案阶段转为进入破产程序后,原告不需要再通过诉讼程序,只需要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由管理人审核确认,减少诉讼成本和时间成本,极大地便利当事人。同时,破产案件审理中还会查明股东是否实缴出资以及财产是否混同,并通过诉讼保全未实缴出资股东的资产,最大程度地做好破产财产的增量,大大提高债权清偿率。
唐凯表示,“立转破”是人民法院把破产受理的窗口进一步前移,打通“进入生命末期企业”相关纠纷解决的最前端和最末端,实现立案与破产程序的无缝衔接与良性互动。一方面,保障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通过引导当事人自愿申请“立转破”,最大限度节约维权成本,实现债权概括清偿;另一方面,优化市场主体退出机制,集中化解批量性案件,从源头避免了审判、执行等环节的诉讼程序空转,节约了有限的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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