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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李萍辞职请求的决定

(2024年9月11日淮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因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李萍提出辞去淮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淮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接受李萍辞去淮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报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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