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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立法禁止"啃老"? 赋予老年人说不权利

  从1400余字变为7000多字,从24条变为九章60条,1988年出台的《河北省老年人保护条例》经修订,新的《河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8年7月22日正式提交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初审,9月20日审议通过,于12月1日起施行。

  这部《条例》引人关注之处在于其明确规定了“已成年且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赡养人要求老年人给予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此规定被诸多媒体解读为“立法禁止啃老”,继而引发舆论关注。

  《法制日报》记者梳理发现,立法向“啃老”说不,河北的此番规定在全国并非首例。在地方立法中,江苏省早在2011年就有类似规定,此后吉林、浙江、山东等地也出台过类似的条例。然而,具体研读条例就会发现,法律上关于“啃老”的规定并没有想象的那样简单。

  立法禁止“啃老”理解有误

  新修订的《河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共九章60条,分为总则、家庭赡养与扶养、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宜居环境、参与社会发展、法律责任和附则。

  “其中既有对上位法的补充和细化,又跟进吸收了国家最新的政策措施,对政府、社会、家庭三方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构建了较为完善的保障体系。”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何书堂介绍。

  记者注意到,对于这部《条例》的亮点,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总结为:巩固家庭养老的基础性作用;明确政府和社会养老责任;优化老龄事业社会环境;完善社会保障和参与社会发展;强化法律责任。

  由于家庭养老目前仍然是很多老年人养老的主要形式,因此这部《条例》针对家庭养老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专设一章予以明确,对家庭赡养和扶养中保障老年人权益进行了规范。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窃取、骗取、强行索取老年人的储蓄金、养老金、退休金、政府补贴、养老服务卡(券)以及其他财产性权益;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违背老年人意愿,擅自处分老年人的房屋产权、股权、土地使用权等权益,有关部门和机构在办理涉及老年人的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时应当核实老年人的真实意思,依法审慎办理;已成年且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赡养人要求老年人给予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

  “《条例》强化了老年人财产性权益保护,并明确老年人有权拒绝被‘啃老’。”何书堂说。

  基于上述规定和解读,诸多媒体将此作为新闻标题,“河北立法禁止啃老”“河北规定强行啃老将被处罚”等说法频频出现在媒体中,继而引发争议:“啃老”现象能不能靠法律规范?支持者对于这种法治善意拍手称赞,质疑者却认为对于更多是道德层面的行为立法禁止值得商榷。

  事实上,河北并非首个立法涉及“啃老”行为的省份,类似的争论更并非第一次出现。2011年,江苏立法明确“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对“啃老”上升至法律层面的争议随之产生。

  此后,山东、吉林等地对于老年人权益保障的立法中相继出现类似规定,每次都会引发“啃老”话题重回公众视野,许多媒体报道也都冠以“立法禁止啃老”的标题。但是,这一说法实际上并不准确。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各省份的相关法规主要是为了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的规定,切实保障老年人的财产权,严格意义上与“禁止啃老”概念并不相同。

  “对于‘啃老’行为,即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包括河北在内的多地法规都明确为‘老年人有权拒绝’,这是赋予老年人可以‘说不’的权利,而非是对所有‘啃老’行为的禁令。如果将其理解为‘地方立法禁止啃老’就简单笼统了。”这位负责人直言。很显然,目前多个省份关于老年人有权拒绝被“啃老”的立法规定,保护了老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体现了依法治国的需要,彰显了社会的公正与公平,但并非对“啃老”行为的强制一刀切。

  强行“啃老”违法将被处罚

  “河北‘啃老族’或将被拘留”,新修订的《河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颁布后,有不少市民的手机里出现这样的推送,仅看标题难免心头一惊。

  之所以出现这种说法,是因为《条例》中规定,对于违反该《条例》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由行为人所在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或者老年人组织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条例》还明确,子女或者其他亲属窃取、骗取、强行索取老年人储蓄金、养老金、退休金、政府补贴、养老服务卡(券)以及其他财产性权益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此看来,子女强行“啃老”不仅可能会被处以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还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这种法律责任并非《河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原创”,而是基于治安管理的法律规定。

  2016年以来,河北省保定市唐县某村村民刘某一直拒不赡养老母亲,从未看望老母亲一次。为此,村干部多次上门对刘某进行规劝,但都无功而返。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唐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多次深入刘某及其母亲家中,调查核查情况并进行教育劝导,但刘某仍不悔改。2018年10月29日,唐县警方对刘某给予行政拘留4日的处罚。

  唐县警方对刘某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5条第二项之规定。该项明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赡养老人和‘啃老’行为都是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所涉内容,拒绝赡养或者扶养老年人、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与强行‘啃老’等行为,都是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都适用于治安管理处罚行为规定。”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霍继强告诉记者。

  霍继强表示,《河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对老年人财产的保护,实际上是在民法总则、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基础上的细化,因此其在法律责任上的规定也没有突破相关法律,相关规定都是一致的。

  为了保障老年人权益,《条例》还明确,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等发生纠纷,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调解前款纠纷时,应当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化解矛盾和纠纷;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啃老”立法重在价值引领

  老年的赡养问题是复杂的,尤其“啃老”并非通过立法就可以有效解决。

  在外人看来,河北省石家庄市某科研院所工作的王女士是典型的成功母亲,她的儿子在美国攻读博士后在美国结了婚、找了工作,有车有房,令人羡慕。然而,这背后的苦楚只有王女士自己知道。

  儿子留学,家里已经花了几十万元,儿子毕业后虽然有了高学历和高收入,却也有了更高的消费,买房家里“赞助”了几十万元付首付,买车家里又给掏了钱,王女士夫妇去美国探亲,和儿子一家出去旅游,也都是老人买单……这些重负让刚50岁出头的王女士看起来比同龄人更苍老。

  最终,王女士对儿子高价码的“啃老”表示了不满,可一场争吵后问题却得不到解决,王女士的丈夫还提前办理了内退,到美国去伺候儿子一家。

  对于王女士遇到的问题,并不是简单法律就能解决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各地方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规定的老年人指的是60周岁以上的公民,很多被‘啃老’的父母还没有达到60周岁,那他们就不在条例的保护调整范围。”霍继强说。

  此外,“啃老”现象的发生原因是深层次的,其中既有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价值观混乱的原因,也有年轻人就业困难、收入低、高房价、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等客观问题,加之“啃老”现象是一种道德层面占更多成分的社会问题,不宜也不能以立法“一禁了之”。

  有数据显示,国内城市65%的家庭存在“啃老”现象。同时,记者梳理发现,“啃老”问题不仅出现在中国,即使是在父母对子女的责任在子女成年以后便告终结的西方,也有很多成年后因经济不景气而和父母同住的年轻人。

  “‘啃老’涉及家庭伦理道德问题、传统家庭观念和复杂的现实因素,并且父母对子女‘啃老’的认知也完全取决于心理感受以及家庭经济能力,不可能立法对‘啃老’的标准进行界定,因此也不能用禁止性的规定来落实。”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直言,目前只能对老年人拒绝“啃老”赋权,而不宜以立法对“啃老”一刀切。

  在霍继强看来,从民法关系上看,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义务;父母和成年子女的关系是生活扶助关系。超出这个界限的索取在法律层面得不到支持,父母可以拒绝。多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条例的相关规定,实际操作性并不很强,重要意义在于其释放的法治善意和价值引领。

  “‘啃老’问题的解决需要的是社会综合治理,法律不能违背父母意志和社会伦理,不宜生硬地介入这个复杂的家庭问题,只能调整侵害父母权利的‘啃老’。”霍继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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