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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新增停车设施建筑面积可不占用计容面积

  7月1日,16届1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广州市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停车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优化自有建设用地规划审批要求,并提出在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前提下,利用自有建设用地改、扩、增建公共停车设施可不改变现有用地性质及规划用地性质;在满足原用地规划条件的红线、限高、临街建筑退缩限制的情况下,新增公共停车场(库、楼)建筑面积不计入原用地规划计容建筑面积,其停车位不计入建设项目规划要求的停车配建指标。

  《实施意见》提出,坚持“规划引领、政府统筹、社会为主、市场运作”原则,统筹动态交通与静态交通,着力加强规划引导,推动在用地、审批、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方面改革创新,有效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停车设施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形成多元化投资、多渠道建设、规范化运营、智能化管理的发展模式,更好满足人民交通需求。

  《实施意见》明确,推进停车设施建设管理,促进停车资源高效利用和有序发展,逐步缓解停车供需矛盾,确保全市年新增停车泊位数与小客车增量基本匹配,保持城市停车供需适度平衡的发展格局。

  《实施意见》从规划引导、用地保障、审批程序、投融资模式、经营环境、管理水平六个方面提出21条鼓励政策。

  在规划引导、用地保障方面,明确编制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完善规划配建停车标准;合理设定土地使用年限,多方式供应土地,科学利用地上地下空间,扩大停车设施有效供给。

  在简化审批程序、创新投融资模式方面,分类简化规划建设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拓展多样化的投资渠道。

  在优化经营环境、提升管理水平方面,坚持深化“放管服”改革,允许配套建设经营性设施,规范产权办理,分类健全收费机制,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全面参与设施建设经营,推广智能化停车服务。

  《实施意见》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原则,推动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建设城市停车设施,填补广州市社会资本参与停车设施建设的政策空缺,为停车设施建设市场主体的多样化发展提供了政策指引和保障。

  《实施意见》印发后,将能有效提高社会资本参与停车设施建设的积极性,推动增加停车设施供给,推进停车产业化,有助于缓解广州市停车难、停车贵的问题。

  (原标题:广州市新增停车设施建筑面积可不占用计容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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