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发挥督察在法治建设中的推动和促进作用,形成督察工作常态长效机制,近日,常州市委依法治市办印发《常州市法治督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旨在加强和规范法治督察工作,推动全市全面依法治市工作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共分为六章40条,内容包含总则、法治督察工作的对象内容、组织实施、问题整改、纪律和责任追究等六方面内容。
一是铸牢“意识链”,坚持法治督察政治属性。法治督察工作是党内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办法》明确法治督察对象包括辖市(区)党委、政府,市级机关各部门、市各直属单位、市属高校、市属国企,并可以下沉至辖市(区)有关单位和镇(街道)党委、政府,突出法治督察工作全覆盖与“一体化”要求。
二是健全“协同链”,凝聚法治督察合力。健全完善部门协同联动的法治督察、纪检监察监督与行政执法监督三方协作配合机制,形成相互支持、共同促进的监督合力。《实施办法》规定,建立重大法治事件督察和典型案例通报制度,督察中发现的违纪违法犯罪线索由市委依法治市办按程序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督察情况或发现的问题可以向同级党委、人大、政府、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等部门通报,通报结果作为对督察对象及其领导人员考核评价或监督问责的重要依据。
三是深化“实践链”,提升法治督察质效。在督察方式上,采取全面督察、专项督察和个案督察相结合的方式,结合常州实际,把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优化法治营商环境、解决法治领域突出问题等纳入督察工作重点,督促“关键少数”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职责,抓住“绝大多数”,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急难愁盼问题,推动督察工作提质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