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从宁波市卫健委获悉,经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宁波市基层公共卫生服务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正式颁布并施行。这是全国首部市级层面的基层公共卫生领域地方性法规。
“这意味着宁波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有了法规护航,对落实‘以基层为重点’的新时期卫生方针,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具有重大意义。”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秦江梅说。
村医招不进、留不住,人员严重老化、短缺,一直是乡村医疗卫生面临的一个全国性难题。如何补足基层公共卫生服务问题的短板,更好地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宁波市针对基层公共卫生服务开展了立法调研。调研结果显示:75.3%的居民需要居家护理、安宁疗护等;70.1%的居民需要急救服务;58.9%的居民需要疾病预防等健康咨询服务;83%的居民需要家庭医生……
刚刚批准的法规充分考虑到群众的实际需求,针对基层公共卫生服务面临的难点、堵点,从立法层面加以解决。
该法规突出了“全生命周期”的特点,对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一老一小”等热点问题进行回应,确保群众在家门口就能实现就医。如第二十一条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通过电话联系、上门服务等途径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服务。第二十二条规定,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设置慢性病一体化门诊。
村医老龄化,缺乏专业的公共卫生技术人员……为在基层留住更多健康“守门人”,该法规特别规定:招聘紧缺专业人员,在报经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按照实际报名人数组织招聘;支持区(县、市)对招聘引进的医疗卫生人员实行县管乡用、乡聘村用;推进市级医疗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双向流动,建立定期向乡村派驻医务人员工作机制,并按照规定适当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
该法规还要求市县乡三级人民政府将基层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特别规定,对地处山区、海岛且因服务人口稀少等客观因素造成收入不足以弥补正常运行所需合理支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区(县、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根据实际制定相应的补助政策,确保机构正常运行和人员合理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