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上午,司法部行政复议与应诉局与中国法学会在京举办首届行政复议主渠道建设与高质量发展研讨会,会上通报表扬了一批优秀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其中我市报送的《某公司不服某市市场监管局行政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案》获评行政复议法律文书优秀奖。
据了解,2024年1月,甲公司认为乙公司名称与其企业名称相似,且经营范围重合、高度相似,易造成客户及相关监管单位混淆,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撤销或纠正乙公司企业名称。2024年4月,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甲公司的申请,作出行政裁决,确认乙公司企业名称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应予以纠正。后乙公司对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裁决不服,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请求撤销亳州市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行政裁决。
该案件办理期间,办案人员了解到因企业名称争议纠纷,乙公司如不能使用企业名称,仅能使用企业信用代码,将无法参与任何招标项目,影响企业正常运转,对企业可能带来高达一千万余元的损失。同时,办案人又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具办人员了解到,在作出行政裁决前,乙公司因未及时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导致该案件办理期间无法促成双方调解。被申请人亳州市市场监管局表示为了解决该公司困境,愿意参与双方关于企业名称争议调解。经办案人员反复多次做三方人员的工作,申请人乙公司与被申请人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及第三人甲公司共同参与调解,三方达成调解协议:甲公司允许乙公司使用重名字号至2025年5月31日,暂缓执行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裁决决定书,2025年5月31日后继续执行原行政裁决。
当前我市正在全力为民营企业纾困解难,力争打造最优法治营商环境,该案的办理也是贯彻行政复议护航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理念,在调解中充分释法说理,帮助申请人增强了合规经营意识。调解协议不仅解决了企业面临的发展困境,使企业能够正常参与招投标,维持企业运转,同时给予企业充分时间消化已定制的包装耗材,挽回企业损失,创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维护了企业信用。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亳州市司法局持续提升行政复议释明指引能力、调解和解能力,以及释法说理能力,注重和解调解贯穿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全过程,彰显行政复议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力度和温度。今年以来,全市行政复议新收案件总数1266件,较去年同期增加近50%,新收案件办结率90.7%,纠错率14.1%,调解和解率35.5%。行政复议受案数是同期行政诉讼案件一审新收案件的2倍,充分发挥了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