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宁波市住建局获悉,宁波市日前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筹建计划、建设标准、区域布局、保障对象、租金标准以及支持政策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同时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认定和审批做了规定。
《实施意见》提出,“十四五”期间,宁波市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达到21.3万套(间),其中市六区建设筹集12万套(间)。房源主要面向本市工作地所属的区县(市)内符合条件的无房新市民、青年人。其中,产业园区、用人单位配套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优先或定向供应本园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条件的职工;轨道交通站点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重点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就业青年人和从事公共服务行业人员。
在租金标准方面,兼顾保障对象“可负担”和企业的“可持续”,其中:市场主体新建、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平均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具体租金标准由投资建设或运营单位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确定,并报相关部门备案。面向本园区、本单位、本系统职工定向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可进一步降低。
此外,根据《实施意见》,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在房源户型方面,按照“小户型”“配套齐”“功能全”的要求进行建设筹集。一是新开工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存量房屋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可以适当放宽建筑面积标准。二是产业园区、用人单位配套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为主。三是轨道交通站点附近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要合理设计户型,配齐公共空间和配套设施。四是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既有建筑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应以地块、楼栋或相对独立部分为基本改建单元。(记者徐卓蔚 通讯员张彩娜 姜振杰)